判定后,审判长开始宣布终审判决: …… 综上所述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除对上诉人余汉俊、陈树汉的量刑及没收上诉人钱汉业的“珠担5109”号渔船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外,对其余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均属适当。其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及量刑方面的主张,经查均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(一)、(二)项的规定,判决如下: 一、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1998)穗中法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的第九项、第二十八项对上诉人余汉俊、陈树汉的量刑部分及第十五项中没收上诉人钱汉业作案工具“珠担5109”号渔船部分。 二、维持广东省广州...